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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对2015年旧版司法解释(2021年修订)作出多项重要调整,进一步适应新型犯罪形态与司法实践需求。
一、新司法解释的背景与沿革
自1979年刑法设立窝赃销赃罪以来,我国逐步构建起以第191条洗钱罪为核心、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一般条款、第349条毒品犯罪赃物罪为补充的洗钱犯罪治理体系。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间,检察机关共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反映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性。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为司法裁判提供重要依据。但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上游犯罪激增,旧解释在应对新问题时逐渐显露出局限。2025年8月25日,“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旨在回应司法现实需求。下文将以对比表格及解读方式,梳理新旧解释的核心差异。
二、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三大核心变化
通过对比可看出,新解释主要围绕三大方向作出调整:
第一,扩大规制范围。新解释将“其他财产性利益”明确纳入犯罪所得范畴,并以“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对犯罪方法进行开放性界定,覆盖虚拟财产转移、跨境资产操作等新型行为,有效弥补原有法律空白。
第二,细化认定与量刑标准。“明知”要件不再依赖单一推定,而是综合行为人的信息接触情况、交易异常性、职业背景等因素进行判断。同时,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差异,设立“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两档“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引入“数额+情节”的双重判定机制,提升量刑精准性。
第三,完善特殊情形与从宽机制。新增单位犯罪“双罚制”,明确在上游犯罪人未到案或死亡时仍可认定本罪。此外,进一步优化从宽条款,将“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纳入从宽情形,增强司法操作的灵活性与实用性。
这些修订不仅精准打击新型洗钱行为,切断了上游犯罪的资金流转链条,还通过更精细的规则设计平衡了犯罪打击与人权保障,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升涉洗钱案件办理质效。
三、新解释对币圈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影响
在新解释发布的六大典型案例中,首例即涉及通过OKEX平台将诈骗所得转换为虚拟货币并进行资产转移的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法院援引新解释第一条,将“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明确纳入“其他方法”范畴,扩展了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边界。
这一条款对虚拟货币行业影响尤为显著。“任何行为手段”的开放性表述意味着司法机构不再局限于传统手段,而是着眼于行为是否实质构成掩饰、隐瞒。例如通过买卖稳定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资产“洗白”,很可能被认定为符合犯罪构成。同时,交易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对普通用户而言,需警惕他人以有偿形式请求代买虚拟货币的行为,避免无意中成为洗钱链条的一环。尽管新解释对“明知”采用综合判断标准,不再一概推定,但虚拟货币从业者因具备专业知识,仍可能因未尽审查义务而被认定为“明知”。
对交易平台而言,新解释进一步强化其注意义务。“明知”的判断涵盖交易异常、账户行为、职业经验等多重因素。平台需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机制,防范洗钱风险,否则可能因放任违规操作而承担法律责任。合规经营已成为虚拟货币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结语
总体来看,新司法解释通过扩展规制范围、细化裁判标准、完善从宽机制,实现了对新型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全面覆盖,同时避免刑事打击泛化,体现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精密化与系统化。
从更深层次看,此次修订不仅是应对犯罪形态变化的必要举措,更标志着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从“追求数量”转向“注重质量”,从“单一标准”走向“综合评估”。对公众而言,新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行为指引;对司法系统而言,则是一套科学、高效的办案准则,有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进一步巩固经济秩序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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