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计十二条,延续我国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一贯政策,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细化定罪量刑标准,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强化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值得关注的是,旧版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出现量刑不均衡、难以精准惩治上游犯罪等问题。随着司法理念更新与上游犯罪认定方式的优化,《解释》逐步摒弃单纯以数额论罪的旧标准,转向多要素综合审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综合审查模式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解释》第三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入罪标准作出重要调整,不再沿用旧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所采用的列举式规定,同时删除原第四款的兜底条款,避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链条末端人员打击面过宽。新标准强调应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实现精准定罪,不再单纯以涉案金额为主要判据。
尤其对于“卡农”等处于犯罪末梢、作用较小的涉案人员——这类群体中不乏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旧标准容易导致刑事追责扩大化。2023年“两高”发布的叶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典型案例已明确指出,办理涉“两卡”犯罪不应仅看流水金额,更应考察行为人的实际地位与作用,确保量刑公正。
在新发布的配套典型案例“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进一步重申应全面评估行为人在犯罪链中的角色。尽管涉案金额已达到“情节严重”门槛,但因行为人作用次要,未适用加重刑罚。这一裁判思路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既有力惩治犯罪,也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刑责与人权的平衡。
《解释》第五条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重大调整,将旧解释中的单一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的双重判别机制,并区分上游犯罪类型设置不同数额门槛。例如,对于某些上游犯罪,入罪标准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更好地体现罪责均衡,同时激励行为人主动配合追赃,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新规施行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韩某一案的判决,成为良好范例。韩某通过银行卡转移资金20万元,但因作用较小、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依法获得从轻处理。与旧标准相比,新解释更能实现宽严相济、精准司法。
二、综合性标准是司法实践逐步演进的结果
事实上,破除“唯数额论”在近年司法修正中已有体现。2021年修正的司法解释中,就已删除原“3000元至1万元”的入罪数额门槛,并新增要求法院结合上游犯罪性质、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定罪量刑,为当前《解释》确立综合性标准奠定基础。
在上游犯罪如非法狩猎罪的处理中,也已尝试脱离机械的数量标准。2022年4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应以价值为主要衡量依据,并结合多重情节综合判定社会危害性,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然而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隐罪,在旧司法解释中仍保留数量论倾向,例如规定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五十只以上即可定罪,导致可能出现上游不构罪、下游反而入罪的不合理现象。《解释》删除该类条款,正是司法理性与实务需求共同推动的结果。
结语
《解释》的出台彰显国家打击掩隐犯罪、完善司法规则的决心。旧有的“唯数额论”已难以适应犯罪形态的演进,新的综合审查机制更加灵活、科学,也更契合中国司法实际。下一步需关注的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避免综合标准被虚置,甚至倒退至旧有模式。这仍需法律界持续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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