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随着网络犯罪的快速增长,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正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一个关键争议:涉案虚拟货币是否需要变现处置?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问题的讨论前提是承认主流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尽管仍有部分司法工作者坚持将虚拟货币单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这种观点显然与当前司法实践和法理认知存在偏差。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需要变现处置虚拟货币往往取决于案件性质和处理阶段。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的司法程序阶段,对这个问题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虚拟货币作为涉案证据的处理
当虚拟货币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涉案证据时,其处置方式与普通财物有所不同。以一起比特币盗窃案为例,假设犯罪嫌疑人A盗取了受害人B的一枚比特币,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时通常不会要求对该比特币进行变现处置。司法机关只需在案件审结后将扣押的比特币返还给受害人B即可。
在确定涉案金额时,实务中一般会以受害人的实际购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受害人不获利”原则,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考虑比特币在扣押期间的升值部分。如果比特币是通过挖矿或赠与获得,则会参考案发时的市场价格来认定涉案金额。这些处理方式都不需要对涉案比特币进行实际的变现操作。

违法所得中的虚拟货币处置
当涉案虚拟货币属于违法所得且无需返还受害人时,变现处置就显得尤为必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案件多与经济金融犯罪相关,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罚金刑的适用,而罚金数额通常与违法所得直接挂钩。这就需要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变现,以准确计算违法所得金额。
另一个重要考量是立案标准的认定问题。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可能在报案时符合立案标准,但到审判阶段价格已大幅下跌甚至归零。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变现,不仅会影响案件定性,还可能引发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因此,对于作为违法所得的虚拟货币,司法机关通常会尽早进行变现处置。
在复杂案件中,虚拟货币可能同时兼具涉案证据和违法所得的双重属性。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在固定证据后优先考虑变现处置。当然,对于USDT等稳定币,由于其价格相对稳定,可以暂缓处置。
判决前的处置困境
我国刑事司法原则上要求涉案财物在法院判决后进行处置,但虚拟货币的特殊性给这一原则带来了挑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金融资产,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并经批准后,可以在判决前进行处置。然而,这一规定在适用虚拟货币时面临两个主要争议:
首先,规定中列举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是否包含虚拟货币存在解释空间。其次,作为公安机关的部门规章,其效力能否约束检察院和法院也存在疑问。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此的理解和操作并不统一,这直接导致了处置标准的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原则上应由法院在判决后处置。但如果公安机关未将虚拟货币随案移送,这一规定又难以适用。这种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正是当前虚拟货币处置困境的根源所在。

判决后的规范处置
法院判决后进行虚拟货币处置是最规范的司法程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处置价格稳定的主流稳定币,这类虚拟货币从立案到判决期间价值基本不变,处置程序相对简单;二是对非稳定币进行价格评估,司法机关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监管政策,我国实际上禁止任何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因此,这些价格评估的法律依据存在疑问。这种矛盾现象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既想否认其金融属性,又不得不面对其实际价值的两难处境。
总体而言,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折射出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的现实困境。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规则,将虚拟货币纳入规范化的司法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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