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binhood CEO Vlad Tenev于9月14日前后在X平台发文,就代币化股票产品是否需要获得上市公司同意的问题表明立场。他认为,发行人是否应当介入,取决于代币化产品是否改变了标的股票所附带的权利,或者是否为公司及其过户代理创设了新的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发行人应当参与其中;但如果产品只是创设一种独立的金融工具,持有或参照可自由转让的股票,且不改变发行人的权利、义务或股东登记,那么就不应要求获得发行人同意。
Tenev的表态直接回应了AMC Entertainment CEO Adam Aron此前的批评。9月4日,Aron公开质疑Robinhood的股票代币产品,称AMC与这些产品没有任何关联,并表示将请证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这一争议将代币化股票产品中发行人与平台之间的权责边界问题推到了台前。
Robinhood股票代币的结构设计
根据Tenev的说明,Robinhood Stock Tokens采用第三方结构,由单独发行的工具以1:1的比例由标的股票支持。这类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和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经济敞口,但不会改变发行人的资本结构表,也不会改变其股票附带的权利。Tenev在发文中强调:“上链不应该赋予发行人在链下从未拥有过的否决权。”
这一结构意味着,代币化产品在形式上并非上市公司直接发行的证券,而是由第三方创设、与股票挂钩的独立工具。支持者认为,这种设计可以在不干扰现有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体系的前提下,将股票的经济收益引入链上。批评者则担忧,若缺乏发行人参与,代币持有者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可能处于不利位置。
代币化股票争议的核心分歧
争议的核心在于代币化股票究竟属于何种法律与金融性质。如果代币化产品被视为标的股票的替代或延伸,且影响股东权利或公司义务,那么发行人的同意和参与就具有必要性。但如果它只是一种独立的、以股票为参照的金融工具,发行人是否应当拥有否决权就存在讨论空间。
Tenev的立场倾向于后者。他将代币化股票与发行人的官方股票登记区分开来,认为只要不触及股东权利和公司义务,发行人就不应阻止此类产品的存在。这一观点与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担忧形成对照,后者担心未经授权的代币化产品可能模糊公司股票的官方记录,或给投资者带来误解。
目前,这一争议尚未有明确的监管裁决或行业统一标准。代币化股票作为RWA赛道中受关注的方向之一,其法律结构、发行人权利边界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仍在持续演变。后续值得观察的是,证券监管机构是否会就代币化股票产品中发行人的同意权问题给出更清晰的指引,以及更多上市公司是否会跟随AMC的立场对相关产品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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