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融资部于9月25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密资产的常见问题文件,将今年3月发布的框架性解释落实到具体场景。文件触及代币回购、质押凭证代币、网络上线后的持续开发,以及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在法律上的身份四类问题。
根据SEC公布的原文,这些回答代表公司融资部工作人员的意见,不是规则、法规或委员会的正式声明,委员会既未批准也未否决其内容,文件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不修改现行法律,也不为任何人创设新义务。其价值在于说明工作人员在判断投资合同关系是否仍然存在时会考察哪些事实。
文件将网络是否具备“功能性”作为分析的分水岭。同样的动作,例如宣布回购,放在已具备功能性的网络上和放在尚未上线的网络上,法律含义不同。在功能性网络上宣布回购,工作人员认为不构成承诺从事关键管理努力;在网络尚不具备功能性的情况下,如果项目方把回购包装成为持币人创造收益或回报的手段,这一公告就可能被视为这样的承诺。
关于质押凭证代币,文件将其放入严格的“收据”定义中。凭证只能证明存入资产的所有权,不得改变该资产的权利、义务或收益,不得让发行方转移、出借、质押或再抵押存入资产,也不得使其受第三方索赔。在分类上,当质押凭证代币是某个不受投资合同约束的数字商品的收据时,它本身属于数字工具;如果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提供方发行,也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商品。
文件还明确,一旦加密系统具备功能性,为保障、维护、改进或增强该系统及其功能,或为促进网络效应而提供的服务,无论是通过赞助还是资助开发项目,都不涉及关键管理努力。这一表述引自8月18日的Regulation Crypto Assets提案。文件同时指出,当具备功能性的加密系统不存在中心方时,发行方就该系统所作的表述很可能不会创设新的投资合同。
在交易平台身份问题上,文件回应称,为某个加密资产提供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只有在符合《证券法》规则405对“promoter”的定义时,才会被视为推广方。文件也堵上了一条绕行路径:当发行方的表述或承诺被另一方承接时,非证券加密资产不会因此与投资合同分离。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答案建立在一份尚未成为规则的提案之上。Regulation Crypto Assets于8月18日发布,8月21日在《联邦公报》刊登,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提案内容包括两项注册豁免,其一允许四年内最高500万美元的发行,其二允许每12个月最高7500万美元的发行,同时包含一项有条件的安全港。White & Case的分析指出,该提案只处理发行一侧,交易、托管和交易所监管留给尚在议程上的其他规则制定。
对项目方而言,这份文件最一致的信号是事实和表述的分量上升。宣传现有功能和能力通常不构成承诺从事关键管理努力;用不确定的愿景性语言描述潜在功能,如果其中不含任何关于盈利可能性的内容,通常也不构成。反过来,只要材料里明确、具体地把发行方的努力与购买者可期待的利润连在一起,分析结果就可能改变。市场沟通文件需要与法务口径对齐,交易平台的上架公告、活动页面和研究内容中的措辞同样进入需要审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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